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瑞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明祥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