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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9,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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