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義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9,39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