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安倪
相 對 人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即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 號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
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2,996,900 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書在卷
可稽,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至調解聲明
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