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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倪 相 對 人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即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2,996,900 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至調解聲明 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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