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亭好
法定
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
、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
○段○○○ ○號土地(
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
系爭土地)
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
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
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