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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   、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   ○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系爭土地)   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   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   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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