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亭好
法定
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 ○號土
地(權利範圍20/36 )(下稱
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
所有權移
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
轉登記
予以塗銷,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
確認利益為準
,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
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6
,984元為準(計算式:2,665,397 元+7,996,190 元+2,665,39
7 元=13,32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