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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楷承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張日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居   所。 三、原告起訴未列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   料,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實為送達代收人黃暄文,應一併具狀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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