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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福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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