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得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麗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3,48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