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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松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2,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被告劉松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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