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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常睿即彭麒瑞、定烽煙火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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