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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常睿即彭麒瑞、定烽煙火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 被告不得為通行或為其他使用苗栗縣○○鄉○○段○○○○○○ ○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行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又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得自行回復原狀,則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回復原狀所需之費 用,經原告陳報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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