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97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9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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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