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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9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56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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