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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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