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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黃詠翰       戴嘉慧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被   告 金地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將如附表所示土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10,847,262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苗栗縣竹南頭 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給付原告21,998,025元,依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1,998,02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編│       移轉標的       │面積 │重劃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元│ │號│                  │(㎡)│  (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⒈│重劃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34.87│   25,000   │   3,371,750元│ ├─┼──────────────────┼───┼─────────┼────────┤ │⒉│重劃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53.39│   29,502   │   7,475,512元│ ├─┴──────────────────┴───┴─────────┼────────┤ │                                合計│  10,847,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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