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黃詠翰
戴嘉慧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
代理人 鄭進富
被 告 金地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將如附表所示土
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10,847,262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苗栗縣竹南頭
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給付原告21,998,025元,依
上
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1,998,02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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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移轉標的 │面積 │重劃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元│
│號│ │(㎡)│ (元/㎡)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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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重劃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34.87│ 25,000 │ 3,37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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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重劃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53.39│ 29,502 │ 7,475,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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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0,847,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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