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羽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保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0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