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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羽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保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0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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