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欣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豐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勁豪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90,43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