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雙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勉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金達摩文化藝術基金會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11,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