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陳亭好
法定
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徐月蘭
黃徐鳳蘭
林錦霞
崇格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頭
份市○○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
所
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
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
受
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
所載交易金額新
臺幣(下同)6,663,49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
元。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