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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祥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林煥發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6,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二、原告應具狀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稱謂。 三、被告林煥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金冠   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登事項卡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原告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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