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龔威元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李勇龍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哲維       吳冠逸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 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 民事庭,即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 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 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 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在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追加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車輛損害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停車保管 費151,500 元,合計為451,500 元,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追加部 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