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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李宥慶 法定代理人 潘氏翠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朱孝康       林昱志       張蘭英       陳慧娟       林錫龍       林宗保       陳亭嘉       蔡淑華       謝欣怡       吳清風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追加被告  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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