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李宥慶
法定
代理人 潘氏翠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朱孝康
林昱志
張蘭英
陳慧娟
林錫龍
林宗保
陳亭嘉
蔡淑華
謝欣怡
吳清風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追加被告 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