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林文廣       林君鴻       林芝瑋       林牧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下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紅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藍增元 被   告 高永吉       藍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追加被告藍國富之地址及戶籍謄本。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