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林文廣
林君鴻
林芝瑋
林牧鴻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下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紅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藍增元
被 告 高永吉
藍國富
上列
當事人間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追加被告藍國富之地址及
戶籍謄本。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