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29 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