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29 號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