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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亞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鼎冠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55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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