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亞龍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鼎冠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55 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