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栓 被   告 郭彥成即彥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彥成之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街○○號7 樓 之31,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獨 資經營之彥成企業社雖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苑港3 之32號1 樓 ,然彥成企業社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6 年5 月17日廢止 商業登記,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時,難認被告在本院轄區 設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