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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璧 被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7 日內 ,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 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補正苗栗縣○○鎮○○段○○○ ○○○○ ○號(下稱系爭 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原告應陳報以苗栗縣通宵地政事務所82年通苑字第7167號收 件,於民國82年11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 新臺幣250 萬元,存續期間為50年之抵押權,其所設定之標 的範圍是否包含系爭建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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