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璧
被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7 日內
,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
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應補正苗栗縣○○鎮○○段○○○ ○○○○ ○號(下稱
系爭
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原告應陳報以苗栗縣通宵地政事務所82年通苑字第7167號收
件,於民國82年11月15日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
新臺幣250 萬元,
存續期間為50年之抵押權,其所設定之標
的範圍是否包含系爭建物?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