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鉉
被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
定
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
兩造承攬契約第41條第2項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
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
卷第1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
非合意管轄之
本院起訴
核屬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
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暨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