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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亮桐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孟昭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8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 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00 元,尚應補繳264,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