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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被   告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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