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被 告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