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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9月7日 │330,000元 │MD0000000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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