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蘇明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8 月10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2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
│0002│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
│0003│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
│0004│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
│0005│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06│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07│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08│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09│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10│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 │普通股│1 │500 │ │
├──┼───────────┼───────┼───┼──┼───┼──┤
│0011│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
│0012│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0013│裕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 │普通股│1 │3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