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樺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玳妘
訴訟代理人 辜江
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
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
號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5 月20日刊登於報,此
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
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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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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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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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曾文玉│樺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後龍分行│ 105年7月10日 │ 22,7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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