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何國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
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1日刊登於太
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6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
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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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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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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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哲有限公司高榮雄│臺中商銀竹南分行│105 年12月5 日│ 8,170 元 │T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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