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何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1日刊登於太 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6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 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001 │建哲有限公司高榮雄│臺中商銀竹南分行│105 年12月5 日│ 8,170 元 │TSA0000000│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