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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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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葉淑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因保管不慎致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2 月12日之臺灣時報在案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2 月12日刊登於臺灣時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卷第6 頁),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6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6日具狀( 見卷第4 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寬裕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06年2月10日 │86,000元 │0000000 │ │ │ │李育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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