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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 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1 │重光土木包工│錦鋒混凝土股│元大商業銀│106 年2 月10日│263,000元 │AG0000000 │ │ │ │業廖義森 │份有限公司 │行苗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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