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2 月10日刊登於報紙,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劉淑卿│麗德建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2月28日 │ 163,300元 │ JN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