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
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
定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9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1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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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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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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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兩昇鋼鐵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6年1月31日 │20,165元 │CA0000000 │ │
│ │張心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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