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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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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 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9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1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兩昇鋼鐵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6年1月31日 │20,165元 │CA0000000 │ │ │ │張心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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