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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聖堂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珍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17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6年3月8日遵期刊登於台灣 新生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茲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SA0000000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5日 │新臺幣2 │合作金庫│1張 │ │ │何基兆 │ │萬1000元│頭份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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