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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16日刊登於太 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參見本院卷第4 頁之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 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 │ │1 │18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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