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智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
號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16日刊登於太
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參見本院卷第4 頁之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
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 │ │1 │18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