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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代 理 人 羅力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王喆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民國106年3月31日 │31,380元 │SA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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