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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賴愛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 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刊登於臺灣 導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 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7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 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2│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3│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4│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增資股 │1 │1000 │ │ ├──┼───────────────┼─────────────┼──────┼───┼─────┼───┤ │0005│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增資股 │1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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