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賴愛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
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刊登於臺灣
導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
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7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
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申
惟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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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2│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3│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4│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增資股 │1 │1000 │ │
├──┼───────────────┼─────────────┼──────┼───┼─────┼───┤
│0005│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增資股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