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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葉麗萍       陳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光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波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法院若認定係採日薪制,依被告所提勞動部網站資料, 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而非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日薪。而依被告 所提打卡資料,原告每日工作時間似超過8 小時。請兩造於 下次庭期一週前具狀說明原告每日工時之規範與請求期間每 日上班之時數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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