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葉麗萍
陳麗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被 告 光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波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法院若認定係採日薪制,依被告所提勞動部網站資料,
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
而非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日薪。而依被告
所提打卡資料,原告每日工作時間似超過8 小時。請
兩造於
下次庭期一週前具狀說明原告每日工時之規範與請求
期間每
日上班之時數為何,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