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龍吉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志寬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溫盛基間請
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3,
7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