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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龍吉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溫盛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3, 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