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維惠
債 務 人 鈺林醫葯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泉宗
人
債 務 人 丁肇怡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
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
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