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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維惠 債 務 人 鈺林醫葯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泉宗 人 債 務 人 丁肇怡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   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一   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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