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鋇党固林
債 務 人 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賀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