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 權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債 務 人 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賀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