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
債 權 人 凱鴻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榮
債 務 人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貳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