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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忠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相 對 人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6 年11月6 日台中民權 路郵局第002614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立地址為送達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惟卻以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此有退回之存 證信函及其信封封面影本可稽,聲請人同時以上開同號存證 信函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催告行使權利,由第三 人收受該存證信函,聲請人並據此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 返還擔保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卻以苗栗縣警局霄警偵字第 1060021563號函記載法定代理人曾正卿現未居住於通霄鎮福 興里14鄰福興170 號等語,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為由駁回, 顯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無居住於戶籍地,應為送達之處所 亦不明,爰聲請就該存證信函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民權路郵局 第002614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 度存字第322 號提存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 聲字第277 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聲字第 2316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顯見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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