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葉水金
被 告 台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三) 點第5 行及第
7 行中關於原告寶「蘭」琉璃之記載,應更正為寶「藍」琉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第(二) 點第10行中,
關於「105 」年5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5 月25日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