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
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