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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段行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財團 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 屆第2 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共計2 條,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新 、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教 育部107 年3 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070011967號函、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查附表所示章程之修訂,係將原董 事會由董事9 人組成變更為由董事7 至21人組成,及增列第 2 次修訂章程之日期;綜觀修訂條文,並不違背財團法人群 創教育基金會之成立宗旨,復無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範, 是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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