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段行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財團
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 屆第2 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
暨組織)章程共計2 條,
爰依
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二、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
上開所陳,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新
、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教
育部107 年3 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070011967號函、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查附表所示章程之修訂,係將原董
事會由董事9 人組成變更為由董事7 至21人組成,及增列第
2 次修訂章程之日期;綜觀修訂條文,並不違背財團法人群
創教育基金會之成立宗旨,復無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範,
是
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